說明:
一、公告本縣115學年度學生音樂暨師生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歌謠比賽10月29日成績。
二、依據旨揭比賽實施計畫十三、獎勵略以:
(一)比賽獎勵:獲得特優、優等及甲等頒發獎狀,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
(二)行政獎勵:
2.個人組:
(1)個人組獲得特優、優等者,其指導教師(限1名)嘉獎1次。
(2)個人組獲甲等者,其指導教師(限1名)由各校依權責自行頒發指導獎狀。
3. 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惟團體組領隊及行政人員至多嘉獎2次為限。
三、請學校於旨揭比賽辦竣2個月內,逕依本案所訂獎勵標準辦理敘獎;本案敘獎人員若有校長,請依期限(116年1月4日前)將獎懲建議函報本局,俾憑彙辦。
四、本案係全縣性競賽,活動結束後依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有關人員之敘獎(如實施計畫第十五點),承辦學校每校敘獎人員(含校長)計8人,各核予嘉獎1次,以資鼓勵。
五、獎狀、評語及成績證明:僅限學校指派專人(團體賽、個人賽)或家長(個人賽)簽領,請於賽程結束後期限內至各場地承辦學校領取[自強高工(11/3-11/20)、大同國小 (11/3-11/20)],逾期未領取者,請至本府教育局交換櫃領取,屆時不負保管責任,恕不補發。
(一)賽程:10/28、10/29,領取地點及時間:自強高工(11/3-11/20)。
(二)賽程:10/30、11/2,領取地點及時間:大同國小(11/3-11/20)。
六、另依據旨揭比賽實施計畫十四、附則: (十一)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暨師生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歌謠比賽決賽報名相關規定:
1.團體組與個人組各區各項目、各組之第一名將推薦代表本縣參加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全國師生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歌謠比賽。若報名全國賽前,第一名不克參加則可由第二名遞補。代表本縣參加決賽之各參賽者,成績均須達到甲等以上。
2. 取得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之團體及個人,由參賽者自行於115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4日下午4時前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設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線上報名,逐一輸入資料且確定資料無誤後,列印書面報名表1式2份送交學校蓋印後(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由學校免備文於115年12月4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將書面報名表送達自強高工學務處彙整後,由自強高工送本府教育局審核彙辦。逕行參加決賽者,應隨書面報名表繳交獲獎證明文件影本以供佐證。
3.如有特殊因素不克參加決賽之團體或個人,請就讀學校於115年11月30日(星期一)前函文本府教育局報備。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經本府教育局同意。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本府教育局同意。(聯絡人:本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李小姐,電話:5518101 轉 2842)。
相 關 聯 結 : https://ebdc-api.hcc.edu.tw/s/2na8Rj |
下載:
1029上午個人賽成績-第17至25場次(公告) (PDF檔)
1029下午個人賽成績-第26至31場次(公告) (PDF檔)

